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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5月22日

香港食物標籤 (一)

至2010年7月1日起,香港已經廣泛實施香港首個食物及營養標籤制度。根據《2008年食物及藥物(成分組合及標籤) (修訂: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)規例》 (《修訂規例》),各業界需於產品上列明 1. 能量 7項營養素
  • 蛋白質
  • 總脂肪
  • 飽和脂肪
  • 反式脂肪
  • 碳水化合物
  •  


營養標籤的涵蓋範圍

-  主要適用於預先包裝食物
-  不適用於不足36個月大的幼兒食物配方 / 食物
-  不適用於為有特殊營養需要人士提供特別膳食之用的其他食品
-  不適用於其他獲轄免的食品 (均會貼上 《此乃豁免營養標籤產品Nutrition Labelling 
    Exempted》
的字眼)
  • 一些包裝面積細小的食品(例如盛載容器的總表面面積小於100平方厘米)
  • 部分能量及指定標示營養素含量極低(接近零)的食物(例如茶葉、
    香料及蒸餾水)
  • 並無添加任何成分的生肉和新鮮蔬果
  • 每年銷售額少於30,000件的預先包裝食品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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